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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9日 点击数:511

《关于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切实做好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印发《通知》?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迅猛发展,参与网络食品经营的主体越来越多,参与网络食品交易的人群不断增加、交易量逐年上升。与此同时,网购食品快速性、流动性、隐蔽性的特点,也对监管部门提出新的挑战。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是获取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掌握全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底数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网络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作,为消除网络食品监管盲区、构建安全放心的网络食品消费环境提供有力保障。因此,为规范我省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切实做好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决定与省工商局联合印发《关于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开展备案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三、备案管理的事权是如何划分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的备案管理工作;市、州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工作。市(州)局及县(市、区)局备案事权划分由各市(州)局自行确定。

四、需要备案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四川省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含外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驻四川省的分支机构)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含使用总公司、总店或公司总部在外地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本地食品生产经营者)

五、备案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1.新办备案应提交材料:四川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自建网站的备案主体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变更备案应提交材料:四川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申请表、原备案凭证、涉及变更信息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注销备案应提交材料:四川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申请表、原备案凭证、注销备案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说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备案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服务窗口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州)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2.备案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备案,发给《四川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附件2);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3.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领取新的备案凭证,备案号不变。

4.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终止网上食品经营的,应当于停止平台服务或者终止网上食品经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原备案号作废。

七、备案凭证载明了哪些内容?

备案凭证载明了备案号、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八、备案公示的信息内容和方式是什么?

备案公示的信息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备案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各自政务网站公示相关备案信息。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直接公示或以链接等方式公示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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