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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5日 点击数:1128
遂宁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起止日期:2021-02-04 至 2021-02-22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求《遂宁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切实解决遂宁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的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我局近日征求了部分药品零售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意见建议,同时借鉴了相邻市关于执业药师配备工作的相关经验后,结合遂宁市实际完成了《遂宁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企业单位及个人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于2021年2月20日17:00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给遂宁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杨丽斯;联系电话:0825-2378917
电子邮箱:649515686@qq.com
附件:1. 遂宁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1
遂宁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
使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的通知》(川药监发〔2021〕2号)精神,切实解决遂宁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的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结合遂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执业药师配备总体原则
坚持和完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坚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依法配备使用要求,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标准前提下,分阶段、分区域稳步提升遂宁市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水平。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2025年12月31日前,我市基本实现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全覆盖,即每个药品零售企业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
二、执业药师配备基本要求
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均应按照本方案要求执行。药品零售企业(包括单体药店和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包括专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下同)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并按要求注册到店,已注册到店的执业药师若要注销注册,需将新执业药师注册到店后方可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
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并按要求注册到店。
(二)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
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药店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其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经营中药饮片的零售企业
经营中药饮片并开展配方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单独配备驻店执业中药师;未配备执业中药师的,则应配备执业药师,同时应配备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专营中药饮片(不含配方)的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备执业中药师资格或中药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配备1名以上中药学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开展药学服务。
(四)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
鼓励和支持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作为门店处方审核、开展药事服务、指导合理用药的补充,解决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无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远程执业药师不得替代驻店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也不作为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依据和准入条件。
三、执业药师配备过渡期设置
根据遂宁市各县(市、区)、市直各园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的实际情况,按差异化配备原则,分阶段、分区域(市城区、县市区城区、县以下乡镇)设置过渡期。市城区、县(市、区)城区、县以下乡镇的定义以当地民政部门的区划设置和城乡定义为准。过渡期适用于已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适用于单体药店。在过渡期间,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1名以上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或从业药师,在药品零售企业现场开展药学服务。过渡期间,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降低配备标准。
(一)市城区过渡期设置
位于市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县(市、区)城区过渡期设置
位于各县(市、区)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过渡期至2025年6月30日。
(三)县以下乡镇过渡期设置
位于县以下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从业药师过渡期设置
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人〔2015〕165号)有关政策,仍在零售药店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从业药师,可以继续作为执业药师使用,截止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的全国从业药师确认登记名单:http://www.cqlp.org/Examination/cyzgrd.aspx?sf=%CB%C4%B4%A8)
四、执业药师配备推进措施
各县(市、区)、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执业药师配备各层次过渡期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工作。
(一)制定计划,分类建档。各县(市、区)、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并按计划逐步推进,通过摸底调查和企业自查等方式,建立执业药师(包括从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信息档案,并按在过渡期完成困难度由高到低进行梳理分类。
(二)一企一策,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应按梳理分类,督促辖区各层次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相应的可行性计划,包括企业从业人员培训、鼓励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公开招聘执业药师计划、方案等,并按计划进度时间节点进行督促指导,全力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完成执业药师配备。
(三)汇总上报,专项督导。各县(市、区)、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建立的执业药师(包括从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信息档案和完成进度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并及时上报市局。市局将组织对相关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过渡期满完成执业药师配备工作目标。
五、执业药师配备工作要求
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手段,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对推动遂宁市“十四五”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需要药品零售企业、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乃至社会公众共同参与。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药品零售企业要主动履行市场主体责任,严格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配备使用执业药师,鼓励引导从业人员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步提高执业药师配备比例,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
(二)推进行业引领。市医药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工作开展行业指导和帮助。鼓励行业协会组织业内经验丰富的执业药师,针对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监督调配、合理用药指导、咨询服务、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等药学工作开展培训和指导,不断提升全市执业药师整体执业水平。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执业药师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环节中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采取暂停销售处方药等行政处理措施并限期整改。对查实“挂证”的执业药师,要依法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及时逐级上报,提请省药监局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四)推进社会共治。各县(市、区)、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不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形成社会共治,推动执业药师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各县(市、区)、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属地行政审批部门、卫健部门、医保部门等信息互通,强化业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推进执业药师规范配备使用工作,促进遂宁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附件2
意见反馈表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修改意见 |